LineOnMe 合作伙伴计划代理合同(公开要约)
本文件以 个体工商户 Trapeznikova 的名义发布:为您所在国家的访客提供服务的公司尚未发布本文件的自有版本。
本文件以俄语版本为准,具有法律效力。 打开俄语版本
要约版本:2026-10-20。
本要约由 个体工商户 Trapeznikova(纳税人识别号(INN)720604305670,个体工商户国家注册主号(OGRNIP)323774600657411,以下简称「委托人」)发出。委托人以 LineOnMe 品牌开展经营,并向符合第 4 条要求的任何人提出按照本要约的条件订立代理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本要约」和「本合同」)。
本要约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7 条第 2 款意义上的公开要约。本合同为代理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2 章)。
1. 定义
1.1. 委托人是指序言及第 29 条所述之人。
1.2. 代理人是指符合第 4 条要求并已按照第 3 条承诺本要约之人。
1.3.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
1.4. 服务是指委托人向客户提供的 LineOnMe 产品:LineOnMe AI、LineOnMe Booking、LineOnMe Lite、附加渠道和附加模块。
1.5. 客户是指在工作区(账户)中使用服务并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的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1.6. 绑定客户是指在委托人的记录中其当前合作伙伴为代理人的客户(代理人的直接客户,第一级)。
1.7. 合作伙伴后台是指 ai.lineon.me 上 LineOnMe AI 个人后台中的「合作伙伴」板块,代理人在其中注册、获取链接和 ID,并查看绑定客户、代理人的推荐结构、应计报酬、余额、报告及提现情况。
1.8. 代理人 ID 是指代理人在服务中的唯一代码。
1.9. 代理人链接是指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发放的「邀请客户」链接和「邀请合作伙伴」链接。
1.10. 推荐结构是指代理人通过「邀请合作伙伴」链接邀请的代理人(第二级)以及由这些代理人邀请的代理人(第三级)。
1.11. 计划规则是指委托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作为本要约的补充而公布的计划参数(第 5 条)。
1.12. 报告月是指按莫斯科时间计算的日历月。
1.13. 报酬基数是指按照第 11.1 款确定的金额。
1.14. 代理人营业额是指代理人的绑定客户在一个报告月内所付款项的报酬基数总额,减去该月内发生的退款。
1.15. 应计报酬是指就客户的某一笔付款计算的代理人报酬。
1.16. 扣减是指因向客户退还款项而减少应计报酬(第 13 条)。
1.17. 冻结期是指应计报酬不可提现的期间。
1.18. 余额是指冻结期已届满的应计报酬总额,减去扣减额、已提现金额以及提现申请所预留的金额。
1.19. 支持模式是指代理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选择的「我为我的客户提供一线技术支持」模式(第 9 条)。
1.20. 对话是指服务中供代理人接收绑定客户的请求并予以答复的板块。
1.21. 目录是指 lineon.me 网站上公开的 LineOnMe 合作伙伴目录。
1.22. 报告是指在合作伙伴后台中生成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08 条规定的代理人报告(第 14 条)。
2. 合同标的
2.1. 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并收取报酬,实施吸引客户使用服务的下列行为:
- 向潜在客户介绍服务、其功能及现行价格;
- 推广代理人链接和代理人 ID;
- 就服务的选择和接入向潜在客户提供咨询;
- 协助客户完成工作区的初始设置(第 8 条);
- 如选择了支持模式,向绑定客户提供一线技术支持(第 9 条)。
2.2. 客户按照委托人在 lineon.me 网站上公布的文件所载条件,直接与委托人订立服务使用合同。代理人不是该等合同的当事方。
2.3. 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方式为凭发票付款或在产品后台中以银行卡付款。代理人不得向客户收取作为服务费用的款项,亦不得以委托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就服务向客户开具发票。
2.4. 未经委托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不得变更服务的价格或条件,亦不得向客户承诺委托人未公布的折扣、退款、开发期限或任何其他条件。
2.5. 本合同为非独家合同。委托人可以聘请其他代理人,包括在同一地域内。代理人可以与其他人合作,但不得违反第 17 条。
2.6. 代理人的报酬包含代理人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费用。委托人不另行补偿代理人的费用。
2.7. 本版本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RU 市场)。其他国家合作伙伴的条件见第 28 条。
3. 合同的订立。要约版本
3.1. 承诺本要约的方式为在合作伙伴后台注册并确认接受本要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8 条第 3 款)。未作此确认则无法注册。
3.2. 承诺时,合作伙伴后台记录要约版本、承诺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代理人的用户账户。本合同视为按照承诺时所记录版本的条件订立,并适用依第 24 条作出的变更。
3.3. 本合同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4 条第 3 款和第 438 条第 3 款)。
3.4. 如代理人不符合第 4 条的要求,或存在第 17 条所述违规迹象,委托人可以拒绝注册,或在核实代理人信息之前暂停注册。
3.5. 同一人可以同时是客户和代理人,并使用同一个用户账户。代理人不得将其本人为成员的工作区绑定给自己(第 17.2 款)。
4. 代理人资格。代理人的声明
4.1. 代理人可以是在俄罗斯联邦以下列身份登记的人:
- 个体工商户;
- 法人。
4.2. 以下人员不得成为代理人: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以及适用「职业收入税」特别税制的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因为根据 2018 年 11 月 27 日第 422-FZ 号联邦法律第 4 条第 2 款第 6 项,该税制不适用于根据代理合同为他人利益从事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3. 代理人声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1.2 条):
- 其在合作伙伴后台中注明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身份真实有效;
- 其不适用「职业收入税」特别税制;
- 收款信息属于代理人本人;
- 其有权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 其未处于破产或清算程序中;
- 其在合作伙伴后台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4.4. 代理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伙伴后台或电子邮件将以下事项通知委托人:丧失其身份(终止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法人清算)、变更税制(包括改用职业收入税),或变更收款信息。在信息更新之前,委托人可以暂停提现。
4.5. 提现前,委托人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公开服务核查代理人的身份。
5. 计划规则
5.1. 计划的主要条件载于本要约。委托人在计划规则中公布本要约明确交由规则规定的参数,以及合作伙伴后台各项功能的使用程序。
5.2. 计划规则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要约与计划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要约为准。
5.3. 未经委托人批准的参数,在计划规则中公布之前不适用。截至本版本之日,以下事项尚未批准:第一步之后的制裁步骤(第 10 条)、INTL 市场的条件(第 28 条),以及第 13.1 款规定以外的不足一个月的期间、套餐包和已使用模块的退款程序。
5.4. 在合作伙伴后台中标记为测试的应计报酬不产生双方的义务。
6. 客户的吸引与绑定
6.1. 经客户同意,客户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绑定给代理人:
- 通过「邀请客户」链接注册或选择合作伙伴;
- 在客户后台中输入代理人 ID;
- 在目录中选择代理人并确认;
- 由代理人创建客户的工作区(在合作伙伴后台提供该功能时)。
6.2. 只有客户工作区的所有者(管理员)可以选择、更换或解除合作伙伴。绑定须经明确确认。
6.3. 客户的工作区在任何时候只能有一个当前合作伙伴。未经客户明确同意,点击代理人链接不会改变已绑定给其他代理人的客户的合作伙伴。
6.4. 代理人为客户创建的工作区享有 10 天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计提报酬。
6.5. 通过「邀请合作伙伴」链接邀请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人,成为该代理人的上级代理人。上级代理人仅设定一次,且不再变更。
6.6. 如存在第 17 条所述违规迹象,委托人可以拒绝绑定客户。
7. 客户的权利。代理人的更换与解除
7.1. 客户可以随时在其后台中更换代理人或解除合作伙伴,无需代理人同意,也无需说明理由。
7.2. 更换或解除后:
- 更换后收到的付款所产生的应计报酬归新代理人及其推荐结构;解除后不再产生应计报酬;
- 更换前所作付款的应计报酬仍归原代理人及其推荐结构;
- 原代理人对客户工作区的访问权限终止。
7.3. 委托人向绑定给代理人的客户提供 10 % 的合作伙伴折扣,适用于套餐、续费、附加渠道和模块。该折扣在绑定后立即适用,在付款周期折扣之后对剩余金额计算,并向下取整至整卢布。客户的其他折扣按照委托人面向客户的规则适用。
7.4. 代理人不得向客户提供超出委托人公布范围的折扣、奖励或其他服务条件。
8. 代理人对客户工作区的访问
8.1. 默认情况下,绑定后代理人即获得对客户工作区的完全(管理员)访问权限,用于设置服务。
8.2. 客户工作区的所有者可以随时限制或撤销代理人的访问权限。限制或撤销访问权限不终止客户的绑定,也不终止代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8.3. 代理人仅可为客户利益并应客户请求,为设置和支持服务而使用该访问权限。代理人不得:
- 导出、复制工作区数据或将其传输给第三方,包括顾客数据库、往来通信和文件,但应客户请求进行设置所必需的除外;
- 未经客户请求更换工作区所有者或付款方式,或删除工作区或数据;
- 将客户及其顾客的数据用于自身目的,包括用于广告。
8.4. 代理人在客户工作区中的操作记录在服务日志中。
9. 客户支持模式
9.1. 代理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选择模式:「含支持」或「不含支持」。模式变更自变更当月的下一个月第一天起生效。
9.2. 在「含支持」模式下,代理人向绑定客户提供一线技术支持:就服务的设置和使用提供咨询,并协助接入渠道和模块。
9.3. 在「含支持」模式下,绑定客户在支持聊天中提出的请求将转至代理人的对话中。代理人应在客户提出请求后 10 分钟内在对话中向客户作出首次答复。该时限适用于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包括周末和公共节假日。人工智能的答复或自动答复不视为首次答复。
9.4. 如代理人未按时作出首次答复,该请求连同对话记录将移交给委托人的支持团队,且该违规行为将记录在合作伙伴后台中。移交后,代理人就该请求的答复不会发送给客户。代理人在时限届满后、移交之前作出的答复,同样记录为违规。
9.5. 在提供支持时,代理人不得处理付款、退款、客户与委托人之间合同项下的争议、个人数据主体的请求或索赔事宜。代理人应将此类请求转交委托人。
9.6. 客户将代理人的答复视为服务支持团队的答复。代理人以 LineOnMe 支持团队的名义答复,应礼貌、切中要点,不得宣传其自身服务或第三方服务。
9.7. 在「不含支持」模式下,由委托人为绑定客户提供支持。
10. 违反支持模式的制裁
10.1. 如违反第 9.3–9.6 款,委托人可以采取制裁。制裁由委托人决定采取,不会自动适用。
10.2. 第一步制裁为降低代理人的费率:个人费率降低 5 个百分点,第二级和第三级费率各降低 1 个百分点(例如,50 / 5 / 3 % → 45 / 4 / 2 %)。新费率自作出决定当月的下一个月第一天起适用,不改变过往付款的应计报酬。
10.3. 后续制裁步骤、标准和期限由计划规则规定。如尚未公布,下一项措施为强制停用支持模式。
10.4. 支持模式停用后,仅可根据代理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提出的申请并经委托人决定予以恢复。
10.5. 委托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将所采取的制裁通知代理人,并注明违规情况。
11. 代理人的报酬
11.1. 报酬基数是指客户在扣除全部折扣后,就下列项目实际向委托人支付的金额:
- 服务套餐(许可证),包括套餐升级;
- 续费;
- 附加渠道;
- 附加模块。
11.2. 报酬基数不包括:
- AI 额度充值包;
- 未付款订单和试用期;
- 内部转账和调整;
- 退还给客户的金额。
11.3. 如委托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客户付款中不单独列示增值税,报酬基数按不含增值税确定。如委托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则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确定报酬基数时考虑增值税。
11.4. LineOnMe Booking 和 LineOnMe Lite 产品的付款,自委托人将其纳入本计划并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公告之日起计入。在该日期之前,不就其产生应计报酬。
11.5. 个人费率(第一级)适用于绑定客户付款的报酬基数。费率取决于上一个报告月的代理人营业额以及当月的支持模式:
- 营业额低于 10,000 ₽:「含支持」模式下为 20 %,「不含支持」模式下为 20 %;
- 营业额不低于 10,000 ₽ 且低于 30,000 ₽:「含支持」模式下为 25 %,「不含支持」模式下为 25 %;
- 营业额不低于 30,000 ₽ 且低于 70,000 ₽:「含支持」模式下为 30 %,「不含支持」模式下为 30 %;
- 营业额不低于 70,000 ₽ 且低于 150,000 ₽:「含支持」模式下为 40 %,「不含支持」模式下为 35 %;
- 营业额不低于 150,000 ₽:「含支持」模式下为 50 %,「不含支持」模式下为 35 %。
11.6. 费率每月确定一次,以报告月第一天为准,并在整个月内适用。过往付款的应计报酬不重新计算。新代理人从第一档开始。
11.7. 第二级和第三级。 对于第一级代理人的绑定客户的付款:
- 邀请该第一级代理人的代理人(第二级)获得报酬基数的 5 %;
- 邀请该第二级代理人的代理人(第三级)获得报酬基数的 3 %。
委托人在第一级代理人份额之外另行支付上述金额,上述金额不减少第一级代理人的份额。就一笔付款获得报酬的代理人不超过三名。
11.8. 代理人链条以付款时为准确定。推荐结构的后续变化不改变过往付款的应计报酬。参与资格已被暂停或合同已终止的代理人,以及将自己或其自身工作区绑定给自己的代理人,不就该笔付款获得应计报酬。
11.9. 以卢布计的应计报酬向下取整至整卢布。不足一卢布的余数归委托人所有。
11.10. 应计报酬以代理人所在市场的货币计算(RU 市场为卢布)。根据本版本,以其他货币支付的款项不产生应计报酬。
11.11. 委托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的记录是计算报酬的依据。代理人按照第 14 条对数据提出异议。
12. 冻结期、余额与提现
12.1. 应计报酬自计提之时起冻结 3 个日历日。冻结期届满后,应计报酬自动转入余额。
12.2. 代理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提交提现申请。最低提现金额为 1,000 ₽。同一时间只能有一项未结申请。申请金额在余额中预留。
12.3. 在委托人批准申请之前,代理人可以取消申请。
12.4. 委托人每周审核提现申请:逐项核查,并予以批准或说明理由予以拒绝。经批准的申请,应不迟于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
12.5. 提现款项支付至代理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或结算账户。法人仅可提现至结算账户。不向第三方支付提现款项。
12.6. 代理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填写收款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收款信息以加密形式存储。对于按照代理人填写的错误收款信息所作的提现,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12.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现:
- 余额为负(第 13.3 款);
- 未填写收款信息;
- 未提交上一次提现的结算单据(第 15 条);
- 代理人的参与资格已根据第 17 条被暂停;
- 代理人的身份未获确认(第 4.4 款)。
12.8. 在相关月份的报告被接受之前所作的提现,属于报酬的预付款,并在报告中予以计入。
12.9. 委托人开户银行的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开户银行的手续费由代理人承担。
13. 客户退款与扣减
13.1. 向客户退还付款时,退款金额按照委托人面向客户的规则,按已付期间未使用天数的比例确定。
13.2. 发生退款时,该笔付款各级的应计报酬按退款金额的比例减少。扣减额向上取整至整卢布,但不超过应计报酬。如应计报酬仍处于冻结期内,则从冻结金额中扣减,否则从余额中扣减。
13.3. 如应计报酬已被提现,余额可能变为负数。负余额以未来的应计报酬抵偿。余额为负期间不得提现。
13.4. 退款减少其发生当月的代理人营业额。
14. 代理人报告
14.1. 代理人报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08 条)针对每个报告月在合作伙伴后台中以电子形式自动生成。报告包含:
- 绑定客户及其付款,以及报酬基数;
- 当月的代理人营业额、个人费率和支持模式;
- 按级别列示的应计报酬、扣减和退款;
- 月末的冻结金额、余额、提现和欠款;
- 支持模式违规情况及所采取的制裁。
14.2. 报告不迟于报告月的下一个月第 5 日生成。
14.3. 代理人可以在报告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伙伴后台或电子邮件对数据提出有理由的异议。如无异议,该期限届满时报告视为已由代理人提交。
14.4. 委托人可以自报告提交之日起 10 个日历日内对报告提出异议。在上述期限内未被提出异议的报告视为已被接受。
14.5. 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审议异议。更正以在合作伙伴后台中作出调整记录的方式进行,并反映在下一个月的报告中。
14.6. 已接受的报告确认当月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及报酬金额,并构成双方结算的原始凭证。
15. 税务与结算单据
15.1. 各方根据自身身份独立履行纳税义务。
15.2. 报酬包含代理人的全部税款。如代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报酬包含增值税,代理人开具含增值税的单据。
15.3. 代理人以已接受的报告确认报酬。应委托人要求,代理人签署当月的验收证书或通用转移单据(UPD)。
15.4. 如代理人丧失个体工商户身份或改用职业收入税,因代理人未在第 4.4 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该情况而导致委托人被征收的税款、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由代理人向委托人予以补偿。
16. 代理人在目录中的卡片。评分
16.1. 代理人卡片仅在代理人同意(「在目录中显示」设置)并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在目录中发布。
16.2. 发布须提供标志、名称、国家、城市、专业领域和简短描述。标志须为 PNG、JPEG 或 WebP 格式,并符合合作伙伴后台的要求。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电话、网站)仅在代理人另行许可后发布。
16.3. 卡片中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也不得违反第 17 条的要求。
16.4. 已发布卡片的变更须重新审核。在委托人作出决定之前,目录中保留原有版本。代理人可以随时从目录中撤下卡片或隐藏其联系方式,且立即生效。
16.5. 委托人可以拒绝发布或隐藏卡片,并说明理由。
16.6. 在发布期间,代理人授予委托人一项免费的非独占许可,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为在目录中展示之目的使用卡片的标志、名称和文字。代理人保证其有权授予该许可。
16.7. 绑定客户工作区的所有者在绑定期间支付服务费用后,可在每个报告月内按 1 至 5 分对代理人评分一次,或拒绝评分。目录显示平均评分和评分次数。
16.8. 委托人不更改客户的评分。委托人可以排除具有操纵迹象的评分。
17. 代理人的义务。禁止行为
17.1. 代理人必须:
- 仅提供与 lineon.me 上公布信息相符的、关于服务、价格和条件的真实信息;
- 遵守广告法律(2006 年 3 月 13 日第 38-FZ 号联邦法律),包括关于广告真实性、群发信息须经同意以及网络广告登记的要求;
- 遵守个人数据法律(第 19 条);
- 将其收到的客户对服务的任何投诉告知委托人。
17.2. 禁止代理人:
- 将代理人本人、其自身工作区或其为成员的工作区绑定给自己(自我推荐);
- 建立循环链条和注册虚假代理人;
- 制造虚假的注册、付款或评分,或以其他方式虚增指标;
- 未经接收者同意发送广告(垃圾信息);
- 就服务、其价格、条件或代理人的权限误导客户;
- 冒充 LineOnMe、委托人或其员工,或使用造成此类印象的名称、域名和账户;依第 9.6 款在支持模式下作出的答复不构成违规;
- 违反第 38-FZ 号联邦法律传播服务广告;
- 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第 2.3 款)。
17.3. 发生违规时,委托人可自行选择:
- 拒绝绑定客户;
- 取消与违规相关的付款的应计报酬;
- 在审查期间暂停应计报酬和提现;
- 在目录中隐藏卡片;
- 依第 25.3 款解除本合同。
17.4. 委托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代理人,并注明违规情况。代理人可以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
17.5. 代理人可以根据与客户另行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负费用,向客户提供自有付费服务(实施、设置、培训),但不得就服务的价格和条件误导客户,也不得将其服务的价格表述为 LineOnMe 的价格。委托人不是此类合同的当事方,也不对其承担责任。第 9.6 款的限制继续适用。
18. 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18.1. 委托人必须:
- 向代理人提供合作伙伴后台、代理人链接和代理人 ID 的访问权限;
- 在合作伙伴后台中记录客户绑定、应计报酬、扣减和提现;
- 按照第 14 条生成报告;
- 按照第 12 条支付报酬;
- 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公布计划规则及其变更;
- 在「不含支持」模式下以及就移交的请求为代理人的客户提供支持。
18.2. 委托人可以:
- 变更面向客户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构成;
- 核查代理人遵守本合同的情况;
- 为审查或因技术原因暂停本计划,同时保留已收到付款的应计报酬。
19. 个人数据
19.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人可访问两类个人数据:
- 客户代表的数据(姓名、用户账户),委托人为其运营者;
- 客户工作区中的数据(客户的顾客、联系人和往来通信),客户为其运营者,委托人受客户委托处理该等数据。
19.2. 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个人数据(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2-FZ 号联邦法律第 6 条第 3 款)。本合同包含此项委托。代理人还在客户所授予且客户可以限制的访问权限范围内处理客户工作区中的数据(第 8 条)。
19.3. 处理目的:吸引客户、设置服务以及为绑定客户提供一线技术支持。
19.4. 数据处理行为:收集、记录、系统化、存储、更正、提取、使用和删除,仅可通过服务进行,且仅限于实现第 19.3 款所述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代理人不向第三方传输数据,不公开披露数据,也不从服务中导出数据,但应客户请求在设置过程中进行的除外。
19.5. 代理人必须:
- 对个人数据保密,并遵守第 152-FZ 号联邦法律第 18.1 条和第 19 条的要求;
- 采取保护措施:不与他人共享其用户账户的访问权限,使用强密码并保护其设备;
- 不将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数据转移至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数据库(第 152-FZ 号联邦法律第 18 条第 5 款),也不将其传输至境外;
- 应委托人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遵守本条规定情况的信息;
- 发生任何非法传输、泄露或其他个人数据事件时立即通知委托人,且无论如何不迟于发现后 12 小时,以便委托人遵守第 152-FZ 号联邦法律第 21 条第 3.1 款的规定;
- 在 1 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数据主体的请求转交委托人;
- 在本合同终止或客户撤销访问权限时,停止处理并删除任何副本(如有)。
19.6. 委托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第 152-FZ 号联邦法律第 6 条第 1 款第 5 项),依据委托人在 lineon.me 上公布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处理身为个体工商户的代理人的个人数据。目录卡片中的信息依据代理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另行作出的传播同意(第 152-FZ 号联邦法律第 10.1 条)予以发布。
19.7. 因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委托人处以的罚款,由代理人向委托人予以补偿。
20. 保密
20.1.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关于客户、其付款和工作区的信息、合作伙伴后台数据、个别条件,以及委托人未公布的关于服务的信息。
20.2. 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3. 该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 3 年内有效。
21. LineOnMe 商标和资料
21.1. 代理人仅可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 LineOnMe 名称、标志以及委托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提供的资料,不得歪曲,也不得造成代理人即为委托人的印象。
21.2. 代理人不得注册与 LineOnMe 标识相似的域名、账户或商标。
21.3. 使用权随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22. 责任
22.1. 双方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本合同对不履行本合同承担责任。
22.2. 对于客户决定不购买或不续订服务、向客户退款,以及银行、支付系统、即时通讯应用、社交网络和其他外部服务的故障,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22.3.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限于实际损失,且以违约发生前 3 个报告月内计提给代理人的报酬金额为限。该限制不适用于故意违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01 条第 4 款),也不适用于支付已计提报酬的义务。
22.4. 因违反第 8 条、第 17 条、第 19 条和第 20 条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根据客户、政府机关和第三方的请求向委托人追索的罚款和赔偿,由代理人向委托人予以补偿。
23. 不可抗力
23.1. 如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所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01 条第 3 款),一方免于承担责任。该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此类情况通知另一方。
24. 期限。要约的变更
24.1.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4.2. 委托人可以变更本要约,方式为在 lineon.me 网站和合作伙伴后台中发布新版本,并至少在其生效前 10 个日历日通过合作伙伴后台和电子邮件通知代理人。新版本自其所载日期起适用。
24.3. 新版本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收到的付款。此前付款的应计报酬和当月的费率不重新计算。
24.4. 代理人在合作伙伴后台中接受新版本。如代理人不同意,可在新版本生效前解除本合同;最终结算按原版本进行。
25. 终止与最终结算
25.1. 代理人可随时通过合作伙伴后台或发送邮件至 info@lineon.me 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合同。
25.2. 委托人可提前至少 30 个日历日通知代理人,解除本合同。
25.3. 如严重违反第 8 条、第 17 条、第 19 条或第 20 条,委托人可自通知之日起解除本合同。
25.4. 本合同亦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10 条规定的事由而终止。
25.5. 自终止之日起:
- 该日期之后收到的付款不产生应计报酬;
- 代理人对客户工作区的访问权限终止;
- 代理人卡片从目录中撤下;
- 绑定客户仍为委托人的客户。
25.6. 最终结算:在最后一批应计报酬的冻结期届满且最终报告生成后,委托人支付正数余额,不受最低提现金额的限制,但须扣除任何欠款以及依第 17.3 款取消的金额。
25.7. 如在终止之日余额为负,代理人应自委托人提出要求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偿还欠款。
26. 通知与电子文件
26.1. 双方通过合作伙伴后台和电子邮件交换通知:代理人的电子邮箱为其用户账户中注明的邮箱,委托人的电子邮箱为 info@lineon.me。合作伙伴后台中的通知自发布时起视为已收到。
26.2. 代理人登录其用户账户后在合作伙伴后台中实施的行为,视为由代理人实施并以其简单电子签名签署。此类文件等同于亲笔签署的纸质文件(2011 年 4 月 6 日第 63-FZ 号联邦法律第 6 条第 2 款)。
26.3. 代理人应对其登录凭据保密,并对以其用户账户实施的行为负责。
27. 争议与适用法律
27.1. 本合同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
27.2. 诉前索赔程序为必经程序。答复索赔的期限为 30 个日历日。
27.3. 未能通过索赔程序解决的争议,由委托人所在地的商事(arbitrazh)法院审理。
27.4. 本要约以俄文发布,并以 lineon.me 网站的其他语言发布译本。各文本之间如有不一致,以俄文版本为准。
28. 国际合作伙伴
28.1. 面向未在俄罗斯联邦登记的合作伙伴(INTL 市场)的条件另行公布。
28.2. 在该等条件公布之前,未在俄罗斯联邦登记的人员仅可根据与委托人另行订立的协议参与本计划;客户以外币支付的款项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应计报酬。
29. 委托人信息
个体工商户 Anzhelika Sergeevna Trapeznikova
INN:720604305670
OGRNIP:323774600657411
电子邮箱:info@lineon.me
电话:+7 (495) 021-80-50
网站:lineon.me